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有限公司编制本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作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
现将“车载光学元件生产线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车载光学元件生产线项目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易斯特科技园2#号一至四层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22日
联 系 人:钱总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邮件、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等方式提出意见,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